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无锡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三房巷财务有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管理薄弱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三房巷财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30日。
此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显示,卞方荣对三房巷财务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薄弱负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卞方荣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30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三房巷财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江阴兴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04%。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三房巷”,600370.SH)2021年年报显示,三房巷财务有限公司简称“三房巷财务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伦石化持有20%的股权,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于2019年6月17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卞方荣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19〕134号)显示,核准卞方荣三房巷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