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度星和)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经查,三度星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三度星和在与私募基金产品“泽芯8号证券投资基金”和“泽然10号平衡型基金”的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时,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三度星和进行书面警示,暂停受理三度星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三度星和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资料显示,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在密云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吴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股东为然芯杰(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温寒,持股比例为75%和25%。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 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被实施纪律处分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纪律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