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
《2021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2月2日发布的《2022年全省经济平稳运行》,黑龙江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042元
202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577元
由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计算数据如下:
医疗费(凭票证等实际支出)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6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1. 医疗费包含
现场及转运途中的入院前急救费用
。
2. 挂床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及治疗为判定标准,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评定。
挂床及过度医疗、贵宾医疗等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的不合理费用不予支持
。
3. 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的
外购药品、器械费用
的,
应当提供医嘱及购药清单
等证据证明该药品、器械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的门诊费及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嘱、门诊病历、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4. 部分医药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赔偿权利人就此部分费用又向赔偿义务人提出主张的,应通知医保部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
(
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9. 护理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10. 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
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的标准计算。
11. 受害人
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
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
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12. 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七级以上,含七级)需要常年护理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
定期金
方式给付护理费。
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9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15.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时以普通交通工具为主。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
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11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13. 营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14. 经过鉴定的,营养费依鉴定意见的标准计算;未经鉴定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住宿费及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住院时间+必要外地治疗合理伙食补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1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治疗期间承担举证责任。赴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误工费
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算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为残疾赔偿金;同时死亡人员的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也有误工费;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7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5.
误工期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6.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7. 受害人的
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
8. 受害人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
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
受害人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
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第13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
(1) 受害人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黑龙江省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042元
(2) 受害人60-74周岁之间:(以71岁为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5042元/年×〔20-(71-60)〕×伤残赔偿指数
(3) 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3504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依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高法[2019]241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4号
第12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试行)
17. 存在多次伤残鉴定时,以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为定残日。
18. 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确定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均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19. 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
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14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35042元/年×20年=700840元
(2) 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死亡赔偿金=35042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3) 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死亡赔偿金=35042元/年×5年=175210元
依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高法[2019]241号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4号
第15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的标准(具体各地和个案标准会有所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17号。
第1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5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4号
25.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致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6.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原则上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一般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101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0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92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在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如若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大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