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我国哪些公司发行过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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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我国哪些公司发行过优先股

本文目录

  1.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是利好吗
  2. 企业发行优先股计入所有者权益吗
  3. 优先股发行人的范围及发行条件是什么
  4. 请问优先股股息派发是什么意思
  5.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

一、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是利好吗

1、我也算老股民了,个人感觉大牛市时大多肯定是利好,但有特殊情况,总之事物的两面性吧!有篇专家文章,你可以看看,如下,希望能帮到你:

2、“优先股的出台,被许多媒体和专家认为是股市的特大利好,会让日益受到冷落的股市,特别是大盘蓝筹股掀起行情。优先股真的是利好吗?对此,笔者有几点不同看法。

3、首先,我们要看看即将出台的优先股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从“管理办法”中看到,优先股的对象无疑是大盘蓝筹股,是以这些庞然大物融资为目的,说句大白话就是“圈钱”。由于把过去这些庞然大物的“圈钱”游戏转移到对二级市场影响比较小的一级市场。所以,优先股就被认为是二级市场的利好。我觉得这是非常可笑的。原因在于融资特别是巨大的融资,消耗的本身就是投资的资金。例如,大家都认为优先股将吸引大量的社保、养老、保险(放心保)等机构资金,可是试想一下,这些本来被投资者寄予希望,能够给股市带来增量资金的血液,如果转向到优先股,在大盘蓝筹股中沉没,那么二级市场还会有戏吗?再试想一下,优先股融资大门打开,那么对那些由于股价低,在二级市场上失去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他们还有必要为股价担心和努力吗?另外,不得不指出,如果优先股只是为银行、保险这样的本来不缺钱的公司融资,占有大量的活跃资金,那么那些更需要钱、潜力更大的创新企业怎么办?他们的活力和增长性由于资金缺乏而停滞不前,那么股市如何活跃?

4、其次,从优先股对上市公司本身来讲是有利有弊的。优先股虽然能够给公司带来资金,但优先股更高的分红“优先”,显然摊薄了原有股东的收益,对老股东并无益处。对此,一些人对此说不以为然,认为上市公司有了增量资金,能够带来比分红更多的收益。但我觉得,银行、保险本来就资金堆积的企业,更多的资金,很难达到1+1=2的作用。对这些航空母舰来说,资金是一把双刃剑,例如当年中国平安,IPO获得了近380亿资金,但当年投资富通银行,结果巨亏近220亿。再说,如果银行、保险是靠资金推动发展的,那么这样的银行岂能为股市带来活力?

5、最后,我们再看看“管理办法”本身,能买的是500万以上的合格投资者。一句话,就是将中小投资者挡在门外;“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一句话,就为银行发行的优先股打开了转普通股的大门。显然,这样的优先股即远离我们中小投资者,又可能分流现有股市的存量资金,还可能为未来留下不确定性的二级市场股市的廉价筹码。我们很难看到利好的因素。

6、本来投资者期待的优先股是能够解决目前的大小非流通,解决大股东抛售所带来的上市公司发展动力的衰减。以优先股的形式,让这些大股东能够通过公司发展,效益增加获得收益。显然,这些会带来利好的优先股并没出现。”

二、企业发行优先股计入所有者权益吗

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2、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设定(其实是上限),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的。

三、优先股发行人的范围及发行条件是什么

优先股发行人的范围及发行条件是:

1.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中包括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于《证券法》的规定。

四、请问优先股股息派发是什么意思

股票分为优先股和一般股,优先股享有优先获取股息的权利,当公司红利不足以支付所有的股东利息时,优先分配优先股

五、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发行主体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发行优先股的主体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50%。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由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申请。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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