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备案成本信托备案成本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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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信托备案成本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托备案成本怎么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信托和定融产品的区别信托安全如何来保证?备案前分散投资P2P就是无敌吗?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信托和定融产品的区别一,投资起点,收益均不同。

定融的投资起点一般为十万元,也有部分投资起点为五万元,而信托的投资起点为一百万,好点的信托公司投资起点基本为三百万(好资产还要靠抢)。定融产品打着去管理人的说法,同样类型的产品,收益要比信托收益高出2%-3%。

二,产品属性不同

在同样设定为政信产品的项目下,政信定融只需要地方投融资平台在金交所备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是地方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的产品。

政信类信托是融资主体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并通过信托公司间接融资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定融产品时,投资者是直接将投资款打到融资方城投公司对公账户,项目到期后由融资方直接还款;而购买信托产品时,投资者是将投资款打到信托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信托专用募集账户,项目成立时,信托公司才会将募集到的资金放款给融资方,等项目到期后融资方还款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对投资人分配收益和本金。

三,发行机构不同

政信定融主要是通过金交所备案(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或者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是平台的运营者,管理者的角色,但不承担管理责任。市场定位为: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交所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收取发行费用,说白了只要流程合规,主体资格是不审核的,投资者应该认清产品,并不是在金交所备案就意味着产品安全。

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发行的,在产品发行前,信托公司做为受托方,严格按照信托管理人的职责,对项目做好充足的贷前尽调,产品设计,风险控制,运营跟进及贷后管一,投资起点,收益均不同。

定融的投资起点一般为十万元,也有部分投资起点为五万元,而信托的投资起点为一百万,好点的信托公司投资起点基本为三百万(好资产还要靠抢)。定融产品打着去管理人的说法,同样类型的产品,收益要比信托收益高出2%-3%。

二,产品属性不同

在同样设定为政信产品的项目下,政信定融只需要地方投融资平台在金交所备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是地方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的产品。

政信类信托是融资主体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并通过信托公司间接融资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定融产品时,投资者是直接将投资款打到融资方城投公司对公账户,项目到期后由融资方直接还款;而购买信托产品时,投资者是将投资款打到信托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信托专用募集账户,项目成立时,信托公司才会将募集到的资金放款给融资方,等项目到期后融资方还款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对投资人分配收益和本金。

三,发行机构不同

政信定融主要是通过金交所备案(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或者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是平台的运营者,管理者的角色,但不承担管理责任。市场定位为: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交所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收取发行费用,说白了只要流程合规,主体资格是不审核的,投资者应该认清产品,并不是在金交所备案就意味着产品安全。

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发行的,在产品发行前,信托公司做为受托方,严格按照信托管理人的职责,对项目做好充足的贷前尽调,产品设计,风险控制,运营跟进及贷后管理,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安全如何来保证?感谢邀请,信托者——专注信托!!

在分享问答前,必须再次和大家强调:没有零坏账的投资理财,没有零违约的投资平台,即使强如信托——是时下兼具收益稳健且适中和本金相对安全的投资方式!!

今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了2020年信托业第一季度发展评析,根据最新数据:2020年1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33万亿元,2020年1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2020年1季度末,信托业风险项目个数为1626个,环比增加79个,增幅为5.11%。2020年1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资产规模为6431.03亿元,环比增加660.56亿元,增幅11.45%。通过上述数据,大家可以清晰知晓近年来信托业不良率逐年上升,而且时下并未抵达拐点,因而投资信托,也不再像是之前那样闭眼投资,必须优种选优!!

以上是笔者想和大家分享的第一个资讯点;那么问题来了,信托业时下风雨飘摇,作为从业者的笔者,是否失去对这行业的信心了??不,相反,笔者坚信信托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而这也注定它必须突破漫长黑夜的羁绊,而时下便是信托业的转型关键期,相信大家近日来都有被“川信”、“安信”、“中江”等业内负面消息刷屏,更是对信托业产生了怀疑。接下类,笔者就对此事件做个简单剖析,看看这信托的“安全性”到底从何而来!!

先说说中江信托。中江信托引发了信托行业的违约潮,堪称一哥,其违约是因为信托风控不到位,资产本身存在极大问题,暴雷只是时间问题,一波波的投资人伸张正义,走上维权之路,后雪松控股集团出面解决,先已经更名为雪松信托。从目前的情况看,道路仍旧曲折,过程仍需投资者不断抗争,但如果换做其他理财,这些项目必将血本无归了,正因为是是信托,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兑付!!

安信信托不同于于中江信托,安信信托存在违规操作——6月15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布的对安信信托行政处罚清单里,累计涉及31个项目违规,其中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的信托项目有17个,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信托项目有8个,其他的6个。这种性质的违规,换做其他理财足以定性为非吸,但安信信托没有。最近传出的与上海电气、农商行的重组,后期引入战投,安信信托投资人是有机会上岸!!

至于川信,这几天消遍地飞,笔者在分享过,此处不再重复!!!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一点愚见,感谢阅读,如有帮助,帮忙点赞、转发,让更多需要得人看到,再次感谢!!!

备案前分散投资P2P就是无敌吗?投资P2P不管分散还是不分散,都不可能100%保障安全,所以,分散投资不可能是无敌的。不过,选择一些靠谱的平台,适度分散投资,肯定比重仓一个平台要安全一些。

现在,我一般会根据这几个标准来判断一个平台值不值得投资。

看平台该办的各种证是不是在办或者已经办好;看发的标符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额限制要求;看银行存管有没有落实;看信息发布是不是详细及时,特别是借贷人信息是不是公开;看平台是不是在积极整改。

如果回答都是肯定的,那就继续投,如果发现有问题,就赶紧撤资。

另外,备案前,最好暂时投短期标,这样回款快,风险相对较低。

最后,提醒一下,分散投资要选择经营时间长的大平台。因为有规定说,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P2P平台,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如果不给备案就不合规,那就悲剧了。

总之,分散投资一定要选择可靠的平台,要不然,越分散越危险。

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用的材料较繁杂,下面按照该平台的登记备案的信息填写顺序对所需材料做一个梳理。

信息填写分为9个大块,依次为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等。除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两块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其他7块内容均需上传相关材料。

1.1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基本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明确机构类型:按照中基协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种之中选其一,不可多选。首先三种类型所需制定的制度文件等材料均有差异,其次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不应冲突,不应包含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因此申请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类型,保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以提高审核通过率。

1.2相关制度信息

需要提交的内部制度信息文件较多,各机构应参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机构应使用不同的制度,例如私募基金证券类机构和股权类在制定制度时应有所区分;另外注意制度之间不应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中基协还会审查这些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是否相关团队人数过少,无法实现制定的风控制度等。

1.3实际控制人

这里需要注意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指控股股东(或排除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1.4高管信息

因为系统内只能填写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所以如果高管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登记个人信息,应该先登录该系统进行注册或登记。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注意,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1.5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应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要求,聘请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从中基协备案登记的情况看,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因此建议不要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并由律师将登记备案信息和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核对,于信息及材料提交前做好审查核对工作,有助于申请机构尽快通过中基协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1.6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核结果及其他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必备的文件多达29-31份,因此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指导,确保材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完备性。根据中基协规定,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退回补正次数的限制: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被锁定3个月。

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

私募面临的监管框架

从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到2017年,监管层对私募基金陆续发布了多项管理规定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我们对当前私募基金面临的监管做了一个梳理,主要的框架如下,经过梳理,目前私募至少受12项以上的法律及规定监管:

3.1私募面临的各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汇总

我们在对私募面临的各项监管进行梳理的时候发现,对私募同一个方面的内容有多项规定做了细化及解释,我们将其中相关的几个方面做了一个汇总。虽然《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并不针对私募基金,但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发行载体和通道,我们也将其有关规定列示在表中,可以看到,目前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在对有关内容的详细规定上稍有出入。目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在这项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资管行业或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

3.2其他合规要点

除去上文整理的内容汇总,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较多管理办法及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我们整理了几个合规要点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每季等固定时间内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每年度四月底之前,填报年度财务报告;遇重大事项,临时向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明确两种募集主体: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2、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设置不少于24小时冷静期,冷静期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3、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

《指引》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分别对应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

基金业协会公告

除了相关的办法及指引,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操作标准及细项发布了多个公告及通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私募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把握监管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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