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再被点名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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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再被“点名”: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涉及的机构包括兴业银行,以及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普惠等。

通报称,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中,平安保险下属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该产品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22.16%,其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

据官网介绍,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

中国金融行业分析师王赤坤对时间财经表示,平安普惠高成本服务一直存在,此前主要嫁接到个人消费者头上,不能直接看出来危害。但是这些钱要是给小微企业,那么成本显然就是非常高了。上市公司是中国最优质的企业群,它们的整体年增长率都不超过15%。平安普惠高出整体的利润那么多,高出的部分显然侵害了用钱企业的利润或利益。

平安普惠方面回应时间财经称,公司非常重视此次被点名之事,目前正在商讨,还未形成具体方案。

逾期罚息、代偿滞纳金均高达年36%

通报称,经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兴业银行依赖第三方合作渠道获客,忽略对合作方收费情况及综合融资成本的评估。兴业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金,贷款年利率为6.32%至7.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9%贷款金额的履约保证责任,名义月保费率为0.12%;平安普惠担保负责获客和不良贷款催收,以及承担1%贷款金额的连带担保,名义月担保费率为0.33%,名义月服务费率为0.09%至0.65%。

例如,某客户2019年5月贷款本金为382万元,期限3年,贷款利率7.6%,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兴业银行预计收取贷款利息46.4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收取保险费16.34万元,平安普惠担保预计收取担保费4538元和服务费81.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22.16%。其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

据中国融资担保协会介绍,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原名“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注册资本金约21亿元。2014年8月,平安集团旗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有限公司成功收购平安普惠担保母公司富登资本国际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Pte。 Ltd。),至此平安普惠担保成为平安集团综合金融战略架构的重要成员,并于2015年7月31日完成更名。

时间财经发现,人民网的地方领导留言板及部分政府官网均有消费者投诉平安普惠的内容。一位用户称,“本人2018年7月在平安普惠贷款15万元,已偿还了13万多,还要偿还10万多,共计还26万元。贷款前工作人员也不明确告知我每月有服务费和保险费,一年以后更改银行卡工作人员告知下载App到后台看到有高额的服务费和保险费。”

另一位用户表示,“本人于2017年11月在平安普惠App贷款10.4万元,正常还款2年后才发现多了一份关于我的中国平安财产险保单,金额达12.37万元,综合年利率下来高达35.86%。阴阳合同,高利贷,强搭售保险,暴力催收,恐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商务金融局5月6日回应上述留言称,已约谈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依法处理,如双方调解不成,建议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实际上,除了担保费和服务费,多家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代偿金额、逾期罚息和代偿滞纳金太高。

11月20日披露的川01民终13470号判决书显示,邹某于2016年1月7日和重庆金安公司款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金安公司向邹某提供52.4万元借款授信金额,授信期限60个月。

2016年1月7日,邹某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邹某委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金安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金额52.4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邹某应当自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金额为基础,按每日1‰的标准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且应当承担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追偿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金安公司按约向邹某提供了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8.2%,金额52.4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邹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出借人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代偿本息合计561079.19元。

邹某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涉及裁判文书4816件,其中追偿权纠纷2581件。且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金安公司系股东关系,双方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虽未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予以认定,但认定平安普惠平安担保作为保证人,怠于行使债务人抗辩权,而导致代偿金额超过主债权范围的部分,邹某不负有偿还义务。

庭审中,金安公司陈述代偿金额561079.19元由本金524000元、利息3580.67元、罚息33498.52元组成。经审查,金安公司实际向邹某支付的借款金额为508280元,故对借款本金一审法院在50828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逾期罚息和代偿滞纳金,《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而未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出借人就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1‰每日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或代偿之日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金额为基础,按每日1‰的标准向平安普惠担保平安支付代偿滞纳金”。

审理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和代偿滞纳金的标准过高,因此只能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部分偿还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鲁02民终3550号判决书也显示,丁某同案外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服务费、滞纳金等均系变相收取利息,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而支出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之和高于法律规定。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代偿之后的保险费、服务费等原审法院均不再予以支持。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皖01民终95号判决书显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通过《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0.1%/天代偿滞纳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在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徐尚均雷举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决中也表示,就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要求的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问题。“本院认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等费用,符合担保公司的合同目的,但其收取的各项费用之和应当受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约束,否则不仅会过分加重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也易产生担保公司以费用名义规避利息的问题。”

由此,本案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收取的各项费金之和应以不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对于剩余未付的担保费和管理费,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仅应计算至代偿日当天。

涉嫌经济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29日公开的《平安普惠担保与王孝军、王欣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原审被告王孝军、王欣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经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起诉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大,其通过实施放贷行为,获取不法利益,涉嫌经济犯罪。

实际上,早在2019年10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决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刘雪勇、王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曾表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收取前期服务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另采取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

同时,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属关联性公司。

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随后部分媒体引用该判决进行报道,2019年11月8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平安普惠设立关联公司放贷”的声明》称,“报道引用的判决中关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的观点与我司实际业务情况完全不符。我司并未收到任何公安机关的任何刑事调查通知,未进入任何刑事调查程序。”

平安普惠方面回应时间财经称,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有联系公司,公司也与公安积极沟通,但最终公安并未按法院的判决给公司定性,如果定性的话,公司的业务就没法正常开展起来了。

王赤坤对时间财经表示,平安普惠本质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产品变现之前的流量成本和粘性成本通常很高,所以必须高息、高利来覆盖成本。但相对来说,一方面,平安有保险、银行、证券等牌照和客户流量,其从用户流量转换成金融客户流量的成本要比其他企业低得多;另一方面,平安用的是体系内银行的钱,蚂蚁金服等用的是体系外银行的钱,在资金成本上,平安也相对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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