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委托买卖证券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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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买卖证券才合规

2007年2月,客户A打算炒股,在B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C的指导下开了户,并陆续在资金账户存入本金42万元。

后来A发现,在未发出交易指令也未授权他人代理买卖证券的情况下,其账户竟损失严重。截至2013年4月16日,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合计仅剩1.6万元。

后查明,在2007年2月至2011年4月这4年多时间,证券账户共发生交易天数651天,交易次数高达8296次,平均每天交易12.74次,有的单天交易达74次。

A遂向法院起诉B和C,认为其未经授权擅自买卖证券,严重损害合法权益,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损失42万元,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C对A名下股票进行了大量、频繁的交易,虽然C主张交易是A委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庭审中,A承认曾将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告诉过C并委托其交易两只股票,交易金额约为4万元。

在本案中,如何从法律角度评价各方的行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彭芳表示,C私下接受委托操作两只股票的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而C未经授权擅自操作账户买卖股票,虽未转移账户资金,但大量股票交易产生的费用给A带来了巨额损失,违反了《证券法》第57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A的利益构成侵权。

彭芳表示,A将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告诉C并委托其交易两只股票,这种私下委托有法律风险。交出账号控制权有资金安全隐患,也可能因证券交易陷入民事纠纷。

再来看B公司。彭芳表示,自然人A的证券账户经常单日内存在持续性的、大量的、频繁的股票交易,显属异常交易行为, B公司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尽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已构成侵权。

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委托和“全权委托”差别在哪?

彭芳介绍,在经纪业务中,委托人即客户需发送交易指令至证券公司,后者严格按客户意志进行交易,这就属于正常委托。而“全权委托”是指客户出于投资获利的愿望,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证券的买进或者卖出,或者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全由证券公司代为决定。这种“全权委托”属《证券法》明令禁止。

如果投资者的账户被相关方擅自操作买卖证券,如何认定责任?

彭芳表示,依照《证券法》第13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进行相应的证券买卖,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其后果只能由证券公司自己承担并赔偿,从业人员如果只是执行职务行为,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只是从业人员擅自操作,需要看证券公司是否已进行合理监管。比如前述案例中,B公司对于异常交易的不作为应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证券公司对账户已履行合理监管义务,比如日常回访客户告知私下委托理财是禁止的,也未发觉投资者账户异常等,那么擅自操作的从业人员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只有在证券公司的授权之下,并且依法履行相应的职务行为才能进行相关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的‘代客理财’。”彭芳补充说,在此过程中,可以理解为从业人员仅是“执行指令”,不能有“自我发挥空间”,不得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操作股票,也不得违背客户意志,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买卖证券。

对投资者而言,如果需要委托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代为买卖证券,如何操作才是合规的?

彭芳表示,首先投资者要查询受委托的证券公司资质,其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在证券交易市场开展经纪业务;其次必须跟证券公司签订正规的资产管理合同,注意合同不能有“保证收益”字眼的条款,法律不允许证券公司承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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