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对苯二甲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对苯二甲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更新时间:2010-2-4 2:00:51 中国商务部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10年第4号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保证金。根据初裁决定,韩国相关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至11.2%,泰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2.2%至20.1%。 商务部同日发布的2010年第3号公告称,鉴于案情较为特殊和复杂,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2日。 2009年2月12日,商务部应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