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 更新时间:2010-12-24 7:40:53 中国商务部23日发布2010年第9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
公告称,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五年。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视情另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6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100.
商务部于2010年10月25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
甲醇是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良好溶剂和优质燃料,也可以用于生产农药或用作优良的能源与车船用燃料。
相关文章:
国产水果贴上洋标签变进口货价格马上翻番广东省卫生厅:粤职业病高发态势未能有效遏制亚太股市普遍上扬新西兰下调今年经济增速预期至2.2%中国上调存准率未伤大宗商品货币六大央行议息按兵不动或成主流11月能源市场甲醇领跌香港新西兰签免双重征税协定3名少年乘小船在太平洋漂流50天生还印尼成为亚洲增长最快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