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盘股进入标的证券范围
大盘股进入标的证券范围 更新时间:2010-2-23 0:16:55 沪深交易所今正式发布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名单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就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名单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折算率及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步伐进一步加快。
据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标的证券与担保品范围的确定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核心之一。试点初期,交易所从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根据 “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同时兼顾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和担保品范围。此次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分别与深证成指和上证50指数成份股范围相同,主要是考虑指数成份股市值相对较大、流动性较好及波动性较小等特点,符合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要求。此外,考虑到近年来市场已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股改后进入流通的股份大幅增加等情况,两所对2006年发布的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关于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做了微调,确保能够使更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大盘股票进入标的证券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在试点初期担保品范围虽然规定得较宽,但交易所通过设置了不同的折算率来严格控制风险。例如,对价格波动相对较小的债券、基金与价格波动相对较大的股票,实行有较大差异的折算率; ST股票、暂停上市股票和权证等高风险品种不宜作为担保品使用,因此在折算率上规定为零。
该负责人还特别提醒投资者,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可以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标的范围。该负责人强调,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对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该项业务本身具有一定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当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故或业务调整时,都可能对融资融券带来影响。为此交易所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将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股票及时调整出标的证券名单,每日披露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对融资融券余额过大的股票采取规模控制等。同时,将对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实施更严格的实时监控,对交易中出现严重异常的股票采取暂停融资融券交易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切记要熟悉相关规则和要求,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