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统计申报通知
外汇局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统计申报通知 更新时间:2010-6-9 0:05: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