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允许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外汇局允许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更新时间:2010-12-30 8:22:51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允许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这是自2003年4月,工、农、建等大型商业银行允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来,可提供该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的再一次扩大。 外汇局在《通知》中要求,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以上,且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等要求。 具备资格银行方面,外汇局则要强调,银行总行需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且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以上。 多年来,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深入,中国企业防范汇率风险、增加汇率收入的意识明显提升,自主进行远期交易的意愿增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效市场需求逐年释放。 同时,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银行业也迫切需要通过远期外汇交易、货币掉期等各种产品及产品组合的业务创新,来有效防范汇率风险。但由于业务准入的限制,很多中小银行尚未具备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格。 去年在出席首届“全国中小银行外汇业务高峰论坛”时,外汇局副局长王小奕曾透露,外汇局已经批准了个别中小银行,通过合作银行以代理方式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 他当时指出,中小银行采取同业合作方式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既不违反外汇管理政策,又丰富了业务品种及加快了业务发展,达到满足客户需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