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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全文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管理程序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预审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级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或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级或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九条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一)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自然保护区;
(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自然保护区采取优先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在资金使用及其他补助资金方面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重点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应当保证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并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三条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除外。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在重点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得建设对自然保护区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从事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
(三)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染废水。
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开展参观、旅游以及适当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应当通过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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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退休养老金涨多少?
上涨5%,具体到个人因人而异。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2020年黑龙江退休养老金涨多少?
养老金涨幅5%
虽然说现在黑龙江还没有发布2020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但是养老金涨幅是已经确定了的,那就是5%。
因为按照4月17日,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今年养老金上涨5%,各省份以此最高限上涨。
也就是说,今年黑龙江的养老金涨幅也就是5%。
有没有可能低于5%,应该不可能,其他地区都按5%上涨,你低于5%,退休人员不同意的吧,也不公平。
有没有可能高于5%,也是不可能的,因为5%是高限,国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突破养老金调整水平。也就是说不能超过5%。
具体到个人是不尽一致的
那么具体到退休人员身上,能涨多少,涨幅有多少,也是因人而异的,因为每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年龄等条件不尽一致。
而且养老金的上涨并非是简单算术题,不是在你的养老金基数上直接乘以5%,没有这么简单噢!
按照人社部和财政部要求,今年养老金调整方式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
缴费年限长、养老金水平高的人会涨得多,而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以额外多涨养老金。
黑龙江是北比较特别的,2019年的时候貌似没有公开具体的养老金调整细则,只是静悄悄地上调了。
不知道今年是否还会继续跟去年一样,不对外公布养老金调整通知,悄悄地上涨,打枪的不要。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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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医保可以跨省备案吗
可在黑龙江省政府客户端小程序【民生专区】,选择“跨省异地就医”。
点击【开始备案】进入“异地备案”页面,参保人可以在该页面查询统筹区开通情况、定点医药机构(住院、门诊、门诊特慢病)开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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