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甲方),在 2015 年 5 月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公路施工合同后,就给乙方预付了 3.9 亿元,直到 2017 年 9 月工程也未开工,最后发出终止合同函。因甲方施工预付款全部是银行贷款, 工程未施工贷款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亲爱的学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甲方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施工需要,虽然取消了该项目,但贷款合同却不能随意解除。其利息支出既是实际支出,也属于建设公路过程中付出的必要代价,并没有不能税前扣除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