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市场”的思维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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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市场”的思维

出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划,也许是好意,但却遭受质疑,不少朋友认为它是为计划经济服务。那么这样一个规划,究竟是不是一种计划经济的思维,下面予以说明。

市场就其特点而言,是分散的。无数的个体在普遍规则(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分散地利用其自己的独特知识,由于这种知识不能被统一地收集,这也注定市场的分散性或多样化。

虽然每个个体都有具体的目标,但自发秩序无目标。市场是无数个体在普遍规则限定的范围内行动所产生的自发秩序。如构想出一个与自发秩序原理相悖的理想目标,让他人去追求这个目标,则会让自发秩序消失,变成人为的秩序。在人为秩序中,个体的选择范围是很有限的,计划经济就是人为秩序。

以人为的方式,把产品的价格,生产和渠道等等统一起来,这是计划经济典型的统购统销。那么,如追求的不是价格或产品的统一,而是规则的统一,把规则的统一作为降低交易费用的手段,这是可取的吗?笔者认为,这同样不可取。追求规则的统一会扼杀规则的竞争和创新。在竞争中,更有效率的规则是因为其效率被大众认识到、被普遍接受才“统一”的,这完全不同于“人为的统一”。可见,无论是产品的人为统一,还是规则的人为统一,都会扼杀竞争,从而是不可取的。

市场作为自发秩序,是不能“建构”的。如把建构“统一市场”作为目标,那么顺着这一逻辑,势必接下去就是制定有关何为统一市场的标准,甚至建立“统一市场办公室”或“统一市场领导小组”,然后由专家评价打分和考核,说明各地方市场统一化的程度,然后排座次,进行奖惩。这正是计划经济的做法,即用一套人为的规则代替自发产生的规则,使市场的协调失败。

可见,统一市场的目标制造了新的人为垄断。那些手握奖惩权力,决定市场统一程度的部门成为新的权力部门。政府权力扩大的结果,当然是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

使交易费用减少的,不是制度的统一性,而是产权的保护程度或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而“规则”的统一和法治不是一回事,它并不意味着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笔者认为,把规则的“统一”视为降低交易的手段,是主流经济学理论中的静态效率思维,也是缺乏对市场正确认识的体现,这种静态的最大化经济学也正是计划经济的理论基础。

使不同个体间的分工合作得以促进的,是从下而上生成的法律。没有谁那么聪明,可以把这种法律设计出来,而这种“规划”恰恰是设计的或人为的,体现的是从上而下的命令或意志,因此它不具有协调功能。相反,如这种规划得到实施的话,必然会破坏市场中已经存在的法律,使市场遭受破坏。

市场没有“统一”还是“不统一”之说,只有包括个体、企业与政府在内的相关主体的行动是否遵循了普遍的规则(法律)的问题,即市场是一个“行动-规则”概念。在一个不受干预的市场中,政府保障个体在普遍规则确定的范围内自由行动,不受他人的干涉。要指出的是,政府为实现自己特定目的的人为立法不属于这里说的法律概念。当个体、企业与政府的行动不断靠近法律时,产生不断改善我们境况的自发秩序,这个过程也是公正的不断实现。

当务之急不是追求统一的市场,而是检讨目前的法规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普遍规则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把那些与法律不符合的规则去除掉,从而扩大个体的行动空间,使市场秩序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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