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人民银行发布了第30号公告,我行根据人民银行总体要求实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A2: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为了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我行将在与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施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均同意变更后方能实施定价基准转换。您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为了加强新冠病毒联防联控,确保您的人身安全,并使您高效快捷地完成定价基准转换,我行倡导并推荐您优先选择手机银行办理。确需通过线下办理的,建议您在疫情结束后就近选择贷款服务行办理。
A3:为了便于您进行定价基准转换,我行提供多种受理渠道,您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
A4:不是,根据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金融机构应与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我行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我行将在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均同意变更后实施定价基准转换。另外,以下情形可以不办理定价基准转换,一是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期的贷款。二是循环期限已到期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循环贷款。三是固定利率贷款。
A5:主要区别有三点,一是两种定价方式的“锚”不同,也就是参照值不同。基准利率定价方式下,贷款利率锚定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LPR定价方式下,贷款利率锚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LPR。锚定值不同决定了贷款发放时点及重定价时点的定价基准不同。您的实际贷款利率会在锚定的定价基准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来确定。二是两种定价基准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不定期调整并公布,目前最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是人民银行2015年12月公布的;LPR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三是两种定价方式的浮动方式不同。基准利率定价方式下,一般按比例来浮动,比如基准利率上浮10%;LPR定价方式下,按照点数来浮动,比如LPR加40个基点。
A6:根据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定价基准转换的时点,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保持不变,因此,对您暂时没有影响。但转换后的定价基准发生了变化,原合同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浮动一定比例计算,而LPR定价方式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LPR加减一定点差计算。也就是说,在转换的时点,虽然贷款实际执行利率的绝对值不变,但背后的定价基准以及计算逻辑均发生了变化,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后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提醒您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A7:比如,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行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为0.59个百分点或59个基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A8:固定利率是指贷款实际执行利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始终保持不变。浮动利率是指在每个重定价日根据最新公布的定价基准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水平重新计算贷款实际执行利率。您在我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但由于疫情对开发进度造成一定影响,我行各项系统功能将陆续上线,请您谅解。目前,手机银行仅支持选择“浮动利率”,预计于3月中旬,将支持选择“固定利率”,如您有需要,可以后续办理,在您转换定价基准前,您的贷款执行利率不会发生变动,即相当于“固定利率”,因此延后操作不会对您造成影响。
A9:重定价日是指贷款重新定价的时间,对于浮动利率贷款,贷款将在重定价日根据最新公布的定价基准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水平重新计算贷款实际执行利率。重定价周期是指两个重定价日之间的时间间隔,比如1年、2年。您在我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时可以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但由于疫情对开发进度造成一定影响,我行各项系统功能陆续上线,请您谅解。具体如下:
(1)关于重定价周期。您通过手机银行或智能柜员机办理定价基准转换时,默认维持原合同约定的重定价周期(即1年)不变,后续我行将支持其他重定价周期,比如2年、3年、4年、5年,如果您想变更为其他重定价周期,请您后续与贷款服务行预约后线下办理。
(2)关于重定价日。您的贷款重定价日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大部分客户原合同约定的重定价日均为1月1日),或者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比如,您的贷款发放日是2015年5月6日,贷款重定价周期是1年,那么您的贷款重定价日就是每年的5月6日。您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时,重定价日将同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按照上面的例子,您在办理定价基准转换后将于今年的5月6日按照最新的LPR(即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LPR)进行定价,如果4月20日的利率较去年12月20日有下调,那么您在5月份就可以按照下降后的LPR进行第一次重定价。但如果您想维持原合同的重定价日不变,根据我行系统支持情况,请您于3月中旬以后再行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由于在明年的1月1日之前的任意时间转换都不影响您于明年1月1日(假设重定价周期为1年)进行重定价,因此,延后办理对您没有影响。
A10:不可以,对于存在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需要由主借款人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共同确认定价基准变更。
A11:如果房贷有多个借款人,比如您是主借人,需要配偶都办理转换且选项一致,才可以办理完成;
A12:不是,如果定价基准转换日与变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开始重定价。
A13:不是。基准利率和LPR两种定价方式的浮动方式不同。基准利率定价方式下,一般按比例浮动,比如基准利率上浮10%、下浮15%等;LPR定价方式下,按照点数来浮动,比如LPR加40个基点、减30个基点等。您的这笔贷款,转换前,10年期参照的贷款基准利率是4.9%,打7折后的实际执行利率是3.43%,按照人民银行公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因此转换后的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依然为3.43%,但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转换后10年期贷款参照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5年期LPR,为4.8%,因此,您的贷款的定价方式转换为在5年期LPR的基础上减137个基点(4.8%-3.43%=1.37%,一个基点为0.01%),加点数值为-137,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A14:如您的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您需要首先偿还逾期部分本息,贷款状态转为正常后方可申请定价基准转换。
A15:为稳妥有序地完成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我行通过官方网站和网点发布统一公告,您可以前往查阅。同时,为了避免集中办理,做好业务分流,我行将分批发送“一对一”短信,请您耐心等候,未收到短信通知不影响您办理定价基准转换。另外,我们提醒您,我行不会以办理定价基准转换为由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A18: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例如,您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是10年,您于2020年5月1日转换时,贷款剩余期限是2年,则转换时按照10年选择参照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只公布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我行5年(含)以内的贷款均参照1年期LPR,5年以上贷款参照5年期以上LPR。因此,本例中,根据10年选择的参照利率为5年期以上LPR。
A19:根据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所以已签订但未发放的贷款也在调整范围内。
A20:不可以。根据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A21:非个人住房贷款比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分次提款、循环等情形,对于尚未提款的部分,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转换前利率。
A22:由于疫情对开发进度造成一定影响,我行各项系统功能将陆续上线,请您谅解。3月1日起,我行暂仅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办理定价基准转换,个人消费经营贷款可在3月15日起办理。
(另附: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主要包含:个人房屋抵押经营贷款、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个人家居消费贷款、个人文化消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除个人国家贴息助学贷款、个人地方贴息助学贷款外)、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游艇贷款。);
A23:目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房贷政策执行,公积金贷款仍按照原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A24:您办理的贷款由您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经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您的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贷款暂无需变更定价基准。
A25: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组合贷款由1笔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贷款和1笔普通商业贷款组成,其中,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贷款由您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经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暂无需变更定价基准;普通商业贷款需变更定价基准且需要到当时办理本笔贷款的经办行办理,由于线下办理实行预约制,需预约后由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办理,转换规则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同。但由于疫情对开发进度造成一定影响,我行系统功能目前支持维持原合同约定(即重定价周期为1年、重定价日为1月1日)的定价基准转换,后续我行将支持其他重定价周期及重定价日的定价基准转换功能,请您谅解。
A27:对于固定利率贷款,在整个贷款期间,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保持固定不变,不会随LPR的调整而变化。对于浮动利率贷款,贷款发放以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重定价周期进行重定价,例如,如果您的贷款发放日是2019年11月1日,如果合同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是1年,那么在每年的11月1日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LPR,结合合同约定的加点数值对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除重定价日以外,LPR变动对贷款利率没有影响。
A28:罚息利率根据您的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计算的,具体上浮比例依据您的借款合同而定,也就是说LPR定价方式下,贷款执行利率是在LPR基础上加减点确定的,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实际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算的。如,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在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
A29:对于20日当天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以上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LPR为准。
Q30:不同银行按照LPR进行定价的贷款利率都一样吗?
A30:LPR是定价基准,贷款实际执行率要在定价基准的基础上加点确定,在具体业务中,各行会根据当地差别化信贷政策要求,在客户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的基础上,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客户、市场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加点数值,因此不同银行按照LPR进行定价的贷款利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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