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是一个不一样的存在,那么与他们相关的关联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吗?今天华夏土地网招标采购信息订阅服务就来替大家解答疑惑。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在截止投标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应该知道评标专家名单,也就无法得知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有关联关系,其参与投标是不受限的,且进入评标阶段后,也不会因其与某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而否决其投标。相反,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该设置回避情形,将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专家排除在外。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23号)第十二条对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标结果无效。即如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进入了评标委员会且参与了评标,则其评审意见无效,需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分析,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与投标时无须考虑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他们投标时也不应知道评标专家名单,倒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结合投标情况,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专家排除在评标委员会外,已经进入的应该更换,评标专家也有主动回避的义务,否则其评审意见无效。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领域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主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并没有完全禁止招投标各参与方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防范的是不正当的、有损于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行为,如果招投标过程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投标主体参与投标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和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那么这是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要求的。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对待各类关联公司的投标,不可肆意剥夺一些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也不可武断地认为关联公司投标一定存在串通行为而否决其投标。
当然,正如文中所言,也不反对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附加一些投标限制条件,以排除一定的可能存在影响投标公平、公正结果的投标群体,并且明确如果这类被排除的群体参与投标,其将面临的后果是什么。根据民事行为“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只要招标文件中附加了一定的投标限制条件或明确了评审标准,对各类关联投标人按约定进行处理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