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百问百答: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政府平台公司发行债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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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001

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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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公开信息,于2023年5月28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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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概念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规定,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全国共计有37个发债主体,含(港、澳、台之外)31个省、市、自治区及1个新疆建设兵团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根据发债主体财政厅或官方平台中债网的公开信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名称一般为“年份+发债主体+专项债券+期数”,举例:2023年安徽省专项债券二十期。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由来

我国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发债禁令直到2009年才开始松动。

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2009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用于部分缓解4万亿投资计划中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压力。

2009年2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开始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改革,规定地方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此时地方政府债券为“代发代还”模式。

2011年10月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启动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规定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此次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端开始放开,不过其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执行,即“自发代还”模式。

2014年5月财政部印发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地方政府债券进入“自发自还”模式。

2014年8月《预算法》修改,正式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且禁止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任何其他方式举借债务。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由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被正式提出。

2015年4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明确规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流程及管理。

自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成为法定的重要债务融资工具之一。

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相继推出了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两个专项债品种。

2017年8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文,下文简称“89号文”),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办法宣告推出,这次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实施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类似,目前市政收益债仍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

89号文指出,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89号文指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89号文指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政策背景及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年修正):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预[2017]62号):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的办法,为土地储备融资工作指出了更为明确的方向。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预〔2017〕97号):指出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试点发行收费公路领域专项债券,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财预〔2018〕28号):进一步推进政府专项债券改革,支持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融资。

《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财预〔2017〕89号):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四、(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最初被称为中国版“市政收益债”

(一)中国版“市政收益债”意义和目的

“市政收益债”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此次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包括放行方式、项目要求、信息披露更为细致和严格。“市政收益债”发行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的重大机制建设,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即所谓的“开前门、堵后门”。

发行“市政收益债”健全规范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高专项债券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之所以称“中国版”,是因为其国外同类相比有不同特点。

(二)中国版“市政收益债”的特点

1、设置发行额度的“天花板”。即项目未来的收益,要能够覆盖得了债务。

2、锁定风险。偿债资金来源是项目自身的收益,实现收益与融资的“自我平衡”,摆脱以往地方政府债对财政的依赖。

3、发行主体是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

4、发行利率。从债的属性上看,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应属于国家信用的利率债,因此,其收益率应该是在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的基准上加点上浮。

5、专项债对应资产的应用。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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