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香港已故富商龚如心旗下的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公司)代表庄日杰(图右),从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手中接过总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支票。这也意味着,这起审理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又执行两年的“天价”民事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而这笔超过20亿元的执行款,也创下北京法院系统近年来个案发还案款金额之最。
委托入股民生银行
案件的起源要追溯到1995年。1995年9月23日,华懋公司与本市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委托书,约定该公司作为华懋公司的全权代表,作为中国民生银行的责任董事,全权管理和行使华懋公司在民生银行中资本金的各项权益。当时龚如心作为华懋公司的代表与该企业的负责人在委托书上签了字。随后华懋公司前后两次共向该公司支付了1085万美元。
1995年12月4日,该企业成为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此后双方出现纠纷。
2001年7月,该企业还将华懋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高院,要求确认其与华懋公司间仅仅是“借款合同”,由该公司向华懋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共计12872.69万元人民币。庭审期间华懋公司提出反诉,称二者间是委托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并要求法院判令该企业返还华懋公司委托其持有的全部民生银行股份及其所分得的红利。
规避法律投资无效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属于“委托投资”关系,但认为双方的“委托投资”行为违反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所谓“委托合同”无效。法院还驳回华懋公司反诉中提出的要求企业返还民生银行股份的请求。华懋公司不服,于2002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了近10年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华懋公司委托企业入股中国民生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内地金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使得华懋公司的投资行为表面上合法化,这种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相关委托书、借款协议等均无效,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向华懋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按照当时的股价核算下来补偿金约为20亿元。
避风险达成和解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企业迟迟没有支付赔偿金,华懋公司遂向企业所在地的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过程中,北京市高院已对企业持有的约7.3亿余股的股票进行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一中院也依法对该股票进行继续查封。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强制对在案查封的股票在短时间内以拍卖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变现,可能对该银行的股价甚至金融市场带来较大风险,加之双方均表达希望达成和解的意愿。于是,执行法官主持双方进行多轮协商,分别对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提示,双方最终于2014年10月31日就本案执行达成一致的意见。日前,企业将全部20亿元执行款全部交付。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文
郝笑天/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