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负有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予以信用惩戒,督促其履行。
现将2017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如下:
被执行人:熊泉森
未履行(2013)关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6000元。
被执行人:付明凯
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购买木材款7800元。
被执行人:黄武军
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材料款30000元。
被执行人:吴照兵
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47781.9元
被执行人:杨辉全
现住安顺市开发区泰翔大厦5楼6号,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400000元。
被执行人:丁永红
板贵乡坝山村新寨一县18号,未履行(2015)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经济损失9278.71元。
被执行人:邹启波
花江镇五里村果比组6号附2号,未履行(2015)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经济损失9278.71元。
被执行人:文成超
花江镇胜利街103号附1号,未履行(2015)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经济损失9278.71元。
被执行人:胡成萍
花江镇新民路21号,未履行(2015)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经济损失9278.71元。
被执行人:李和友
花江镇新桥村,未履行(2015)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经济损失9278.71元。
被执行人:高发亮
八德乡法宜村新法宜16号附1号,未履行(2015)关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被执行人:舒天波
关索镇西关外11号,未履行(2014)关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金181261.84元。
被执行人:舒新元
关索镇西关外11号,未履行(2014)关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金181261.84元。
被执行人:刘仕林
住顶云乡麻龙村泡木山组,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1340.74元。
被执行人:彭红春
住顶云乡麻龙村泡木山组,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1340.74元。
被执行人:卜勇
住花江镇大灯脚二栋三单元401室,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30000元。
被执行人:毕成艳
住关岭自治县关索街道办事处御城华府,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191585.00元
被执行人:陈代洪
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西关外22号,未履行(2014)关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贷款11315.00元
被执行人:陈学鸿
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水韵佳缘,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18000.00元
被执行人:邓斌
关岭自治县顶云乡顶云村八角组,未履行(2016)黔民初0424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170812.72元
被执行人:付雄峰
住关岭自治县滨河西路104号,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189806.48元。
被执行人:李佳芬
住关岭自治县白水镇红岩村,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31300.00元
被执行人:李敏
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水韵佳缘,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18000.00元
被执行人:李荣芳
住关岭自治县环城路皇朝家俬,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
被执行人:龙大林
住关岭自治县花江镇新桥村,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身损害各项损失费人民币36064.42元
被执行人:罗刚
住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八角村,未履行(2016)黔民初0424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170812.72元
被执行人:阙廷兴
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西坡地,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杨厚华买卖合同款人民币260000.00元。
被执行人:王廷鹏
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滨河西路,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189806.48元。
被执行人:吴家兴
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太平村,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各项赔偿费用人民币73516.61元。
被执行人:徐选广
住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坪寨村大兴寨组,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共计353860.64元
被执行人:叶肖肖
住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和平西街123号,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共计29577.96元
被执行人:叶玉国
住关岭自治县板贵乡坡蝉村一组,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共计29577.96元
被执行人:张厚知
住关岭自治县板贵乡三家寨村黄家寨组,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人民币共计20000.00元
被执行人:张莉岚
关索中心小学教师,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人民币共计20000.00元
被执行人:周明学
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文化路,未履行(2015)安市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交通事故各项费用人民币共计270400.74元
被执行人:朱晓高
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中兴村大水洞组,未履行(2015)关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400.00元
被执行人:左绍玲
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环城路30号,未履行(2016)黔0424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人民币共计18000.00元
图文:关岭自治县法院